交易细则
1. 基本按金: 指客户就每份新合约之订立(即每张单)须向交易商存放的最低款额
2. 补仓: 指补付未平仓合约的所需按金差额的需求
3. 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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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汇 伦敦银、 伦敦金、港金、港元伦敦金 |
星期一 星期二至五 星期六 星期一 星期二至五 星期六 |
休市 休市 |
夏令时间 冬令时间 夏令时间 冬令时间 |
(国际市场假期除外)
4. 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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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汇 伦敦银、 伦敦金、港金、港元伦敦金 |
星期一至五 星期六 星期一至五 星期六 |
翌日3:00am 翌日4:00am 休市 翌日3:00am 翌日4:00am 休市 |
夏令时间 冬令时间 夏令时间 冬令时间 |
(国际市场假期除外)
5. 限价单:
(a) 限价单之有效期可分两种:
(i)有效期至即日交易商收市
(ii)有效期至每周交易商收市(最长不超过一周)
(b) 客户订立限价单之价位必须与当时市价距离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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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 本地伦敦金 本地伦敦银 港金 |
30点 1美元 10美仙 10港金 |
(网络平台另行规定)
(c) 对于同一未平仓合约,客户可同时挂一止损单和止赢单,若其中之一成交。另一挂单自动取消。
惟如市况波动,或大市波动,交易商有权按市况实时调整距离点子。
(i)若客户订立了限价单(不论是新单或说明是平仓单)只要其户口有足够按金而又到价完成的话,客户不能用任何理由(包括客户自己做单平仓而忘记取消已订立之限价单)拒绝承认已完成之限价单,交易商将以该些说明是平仓的限价单改作新单处理,客户不得异议。
倘客户户口没有足够按金,交易商在发现时将根据按金不足之比例代为平仓,不论客户盈或亏,客户不得异议。
6. 补仓
若客户有关户口内结余经计算浮动盈亏后,有低于前述之所需按金时,客户须于翌工作天下午一时前,向交易商补足追加之保证金差额款项(结算额)至回复到基本按金之全数款项,款项以交易商收妥作实。若于该日下午一时前未收妥基本按金之全数款项,价位以交易商作最后决定代客户“后做、先平”之形式平仓,客户不得异议。
7. 斩仓
根据客户协议书,客户须于任何时候均须确保其户口有足够保证金,若客户有关户口之按金实存结余在交易日期间每手未平仓合约有低于规定金额,交易商有权执行斩仓,任何斩仓安排皆以”后做、先平”原则处理,有关次序亦先将最后订定的合约平仓。
如有关户口存有锁仓者,则除客户特别指示外,斩仓将以“后做、先平”原则逐套锁仓代为平仓。
客户对斩仓后户口内一切亏损,仍需负责。
8. 出金
客户可以局面或传真通知交易商出金,该通知须于下午一时或以前传送至交易商;其后之通知,客户出金将安排于翌工作天。所有出金之银行费用皆由客户负责。(由于银行汇款需时,交易商不能保证客户收款时间)
9. 买卖价差额:
在正常市况下,一般买卖差额如下:
外汇为5点起,
本地伦敦金为40美仙起
本地伦敦银为2美仙起
港金为港币2元起
(网络平台另行规定)
惟如市况波动,或大市跳动,交易商有权按市况实时调整差额。
10. 每口买卖价单数限额
每口买卖价单数最多为30张,若资金量过大,另安排申请。
11. 利息:
各合约之利息均按交易商当时公布之利率计算。
12. 解仓:
若客户要解仓,须补至足够之基本按金才能解仓。
若客户未能按此规定,交易商得随时代客户平仓。对此项安排。客户不得异议。